一、本系碩博士班修業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定(111/4/19 更新) 註1:第八條第(三)之1之(5)所規定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博士計畫考試前完成之論著發表說明: (一)113年2月1日(含)起投稿論著者,無論入學學年度,皆適用:博士班修業期間發表於SCI、SSCI、A&HCI、EI、TSS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THCI Core)、EconLit等級、SCOPUS之期刊論文或經本校各學院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學術或專業期刊論著至少一篇;論著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若論著未刊登,但已被接受者,須提出證明。論著應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應經指導教授同意;且不可以碩士論文為底本改寫,亦不得為取代資格考核之論著發表;論著之內容是否符合專業要求,由指導教授及系主任負責審查認定,如發生疑義時,則由發展委員會審查認定。 (二)108學年度(含)前入學者於113年1月31日(含)前投稿論著者,得適用:博士班修業期間發表於具匿名審查制度之國內外期刊、學報之論著至少一篇(若未刊登、但已被接受者須提出證明);論著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論著不可以碩士論文為底本改寫,亦不得為取代資格考核之論著發表;論著之內容是否符合專業要求,由指導教授及系主任負責審查認定,如發生疑義時,則由發展委員會審查認定。 註2:修正第七條: 「…研究生若因故擬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應填寫本系「研究生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向本系提出申請;論文指導教授若因故擬終止指導關係,應填寫本系「論文指導教授終止指導聲明書」,向本系報備,並由系辦公室通知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 研究生在未取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得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或成果,當作與新指導教授之共同研究成果或學位論文主體。」
二、本系博士班課程規劃
1、112學年度入學適用之博士班課程架構 2、111學年度入學適用之博士班課程架構 3、110學年度入學適用之博士班課程架構 4、109學年度入學適用之博士班課程架構 5、本系研究生修課相關規定舉要:
(1)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校際選課或選修外系所開設之課程若同意採認為本系課程,則不計入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之學分數。 (2)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下修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不計入博士班畢業學分數。 (3) 本系博士班測驗科技科組須跨組選修6學分(不含跨組之統計與研究方法領域)。 (4) 本系碩、博士班諮商實習相關課程應先修實習(一),再修實習(二)。若因故需先修實習(二),再修實習(一),須以適當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可不連續修習,滿一年即可。 (5) 本系博士班「進階諮商心理實習(一)(二)」、「諮商督導研究與實習(一)(二)」、「進階諮商專業實習(一)(二)」皆不可同時修;若有特殊情形,應經任課老師同意。 (6) 若有課程採認需求者,請下載並填寫「課程採認申請表」。
三、本系碩博班先後修科目表
四、本系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
五、本系博士班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諮商心理學程科目表
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下列七領域各課程,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 科,二十一學分以上,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本系在各領域開設科目開設科目如下:
另,考選部於105年7月1 日函釋: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7 條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之認定,業經職業法律主管機關解釋應於在學期間完成(全職實習),並自即日起適用。 其餘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請參閱考選部網頁。
七、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英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不含碩士在職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