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系碩博士班修業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定(111/4/19更新) 註:修正第七條: 「…研究生若因故擬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應填寫本系「研究生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向本系提出申請;論文指導教授若因故擬終止指導關係,應填寫本系「論文指導教授終止指導聲明書」,向本系報備,並由系辦公室通知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 研究生在未取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得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或成果,當作與新指導教授之共同研究成果或學位論文主體。」
二、本系碩士班課程規劃
(1)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校際選課或選修外系所開設之課程若同意採認為本系課程,則不計入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之學分數。 (2)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計入畢業學分,以8學分為限並含在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之內。(相同或相似課程學分數不可以少抵多)。 (3) 本系碩、博士班諮商實習相關課程應先修實習(一),再修實習(二)。若因故需先修實習(二),再修實習(一),須以適當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可不連續修習,滿一年即可。 (4) 若有課程採認需求者,請下載並填寫「課程採認申請表」。
三、本系碩博班先後修科目表
四、本系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諮商心理學程科目表
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下列七領域各課程,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本系在各領域開設科目開設科目如下:
另,考選部於105年7月1 日函釋: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7 條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之認定,業經職業法律主管機關解釋應於在學期間完成(全職實習),並自即日起適用。 其餘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請參閱考選部網頁。
六、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英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不含碩士在職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