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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系碩博士班修業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定(111/4/19更新)
註:修正第七條:
「…研究生若因故擬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應填寫本系「研究生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向本系提出申請;論文指導教授若因故擬終止指導關係,應填寫本系「論文指導教授終止指導聲明書,向本系報備,並由系辦公室通知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

研究生在未取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得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或成果,當作與新指導教授之共同研究成果或學位論文主體。

二、本系碩士班課程規劃

  1. 112學年度入學適用之碩士班課程架構
  2. 111學年度入學適用之碩士班課程架構
  3. 110學年度入學適用之碩士班課程架構
  4. 109學年度入學適用之碩士班課程架構
  5. 本系研究生修課相關規定舉要:

(1)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校際選課或選修外系所開設之課程若同意採認為本系課程,則不計入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之學分數。
(2)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計入畢業學分,以8學分為限並含在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之內。(相同或相似課程學分數不可以少抵多)。
(3) 本系碩、博士班諮商實習相關課程應先修實習(一),再修實習(二)。若因故需先修實習(二),再修實習(一),須以適當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可不連續修習,滿一年即可。
(4) 若有課程採認需求者,請下載並填寫「課程採認申請表」。

三、本系碩博班先後修科目表

四、本系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諮商心理學程科目表

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下列七領域各課程,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本系在各領域開設科目開設科目如下:

  1.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領域課程:諮商理論專題研究(3學分)
  2.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領域課程:諮商技術專題研究(3學分)
  3. 諮商倫理與法規領域課程:諮商專業倫理(3學分)
  4. 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領域課程:變態心理學專題研究(3學分)
  5. 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領域課程:心理衡鑑專題研究(3學分)
  6. 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領域課程:團體諮商理論與技術(3學分)
  7. 諮商兼職(課程)實習領域課程:就讀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非全職實習)之諮商兼職實習等相關課程科目:
  8. 諮商心理實習(一)(二)(3,3學分)

另,考選部於105年7月1 日函釋: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7 條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之認定,業經職業法律主管機關解釋應於在學期間完成(全職實習),並自即日起適用。 其餘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請參閱考選部網頁。

六、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英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不含碩士在職專班)

  1. 以下三種方式擇一: 
    (1) 修習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各系所開設之「英語授課」專業課程一門以上。
    (2) 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或同等級之國際標準化測驗;或Lexile藍思分級850L。
    (3) 修習線上「英文文法」課程(中初級600L)。
     
  2. 自取得年度(含1月至12月)至畢業學年度10年內有效;並自109學年度(含)起入學新生適用;108學年度(含)前入學研究生不限年限。
  3. 本校學生跨階段考上本系研究所,其於108學年度前取得之本校會考成績可採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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