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11.10.2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系任教中等學校科別專門科目學分
(一) 中等學校輔導科: 1、本校國民中學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11學年度起適用) 2、本校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輔導教師」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11學年度起適用) 3、本校國民中學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8學年度起適用) 4、本校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輔導教師」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8學年度起適用) 5、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中等學校「輔導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2~107學年度起適用) 6、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中等學校輔導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97~101學年度適用)
(二) 高中生涯規劃科: 1、本校高級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綜合活動領域生涯規劃科」科目與學分一覽表(111學年度起適用) 2、本校高級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綜合活動領域生涯規劃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8學年度起適用) 3、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高中「生涯規劃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2~107學年度起適用) 4、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高中生涯規劃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97~101學年度適用) 5、本校「高中生涯規劃科」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95、96學年度適用)
(三) 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8年7月31日停止適用後,申請師資培育課程認定及教師資格取得方式說明(本校師課字第1020002612號函):「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起(至98年7月31日止),得適用本法修正 施行前之規定。適用前開規定之事項,包括擬取得第1張合格教師證書、申請另一類科及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92年8月1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畢業師資生,已逾本法第20條第2項過渡期限者,如擬取得教師資格,仍應依本法修正後規定重新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參與全時半年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四) 非本系學生修習本系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資格(111.5.12通過)
(五) 非本系學生修習本系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修課注意事項(112.10.19通過)
(六) 非本系學生以本系專門課程為首張教師證申請表
(七) 教育學程相關訊息請至本校師培學院網頁查詢。
(八) 研究生師資生以本系專門課程為首張教師證者,若學士班期間並非就讀本系,需至少修畢本系輔系學分。而科目及學分之採認與認定,以其申請時向前推算十學年度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